許可主體:無錫市公安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7、14、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6、17、18、19、20、21、22、52、53、54條
申辦條件:來本市投資、任職、就業人員及隨行家屬。
申報材料:
1、單位申請。(加蓋單位公章);
2、交驗有效護照及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3、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單;
4、交驗《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或文化部、文化部授權的省文化廳批準演出的批件文件。外國企業常駐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還須提交《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
隨行家屬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關系證明屬國外出具的,必要時提供國內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5、經年審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企業批準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經衛生檢疫部門辦理或認可的健康證明(未滿18周歲申請人免交);
7、填寫《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
8、近期二寸照片兩張;
9、企業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
10、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辦事流程:受理→審批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
《關于公布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通知》(蘇價費[2002]224號 蘇財字[2002]90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4]2230號)
收費標準:
有效期不滿一年 :400元
一年(含一年)至3年以內 :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