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范圍和對象: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繳費基數和比例:
職工的繳費工資為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職工年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和職工本人均按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社會平均工資在每年4月1日進行調整。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全市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每年1月初到2月底,單位按職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資收入總額進行申報(無全年工資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資收入申報)。逾期未申報者,社保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按上月結算基數的110%及上下限規定調整后進行結算。
截止2005年10月,市區繳費單位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如下:
險種 單位繳費比例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 20% 8%
基本醫療保險 9% 2%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1%
醫療共濟基金 5元
失業保險 2% 1%(外地農村戶口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 1%
生育保險 1%
合計 34% 11%(外地農村戶口10%)+5元
應參保而未參保的職工,須從單位成立之月、職工起薪之月起補繳社會保險費。補繳基數以辦理補繳年度的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記個人帳戶按補繳年份的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記,補繳基數高于平均工資以相應比例計算。繳費比例按補繳年份執行。
申報時間:每月20日-月底
參保人員的增加和減少
增加:從發放工資之月起,填寫《無錫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及勞動合同鑒定材料,①續保人員須附《無錫市區職工統籌范圍內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單》;②首次參保人員和從外省(市)流入人員填寫《無錫市首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表》(外地轉入人員同時附地社保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轉移情況表》、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歷年繳費工資和個人繳費比例證明、本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出具的基金到帳證明(外省)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機構辦 理。)
減少:參保職工、離退休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發生減少,填寫《無錫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減少表》到社保機構辦理。
基本情況變更:參保人員的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戶口性質等發生變化的,應由單位持IC卡,填寫《無錫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卡>基本情況變更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社會保險費的補繳:填寫《無錫市單位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花名冊》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五、社會保險費的結算和繳納
各項社會保險費在月底實行按月合并結算。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與次月6日起打印《結算表》。逾期未申報者,視作情況無變化,社保經辦機構按上月結算數進行結算。
企業繳費通過單位在地稅部門指定的銀行按《結算表》上確定的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于每月15日前解繳。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為扣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除按規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繳額每日 加收2‰的滯納金;其中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所有參保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繳以后繳納的費用,先沖當月應繳 的社會保險費,剩余部分抵沖前欠本金、利息和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