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用手續
(1)、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提交員工派遣計劃。若用工單位本身沒有用于派遣的儲備員工,則需要將所需員工的人數、學歷、專業等相關要求明確于計劃之中。
(2)、用工單位與派遣機構就員工派遣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后,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
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可充分履行勞動義務,減少派遣機構的經濟損失,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的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需不少于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
(3)、派遣員工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向其提供相關證件,如: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及專業證書復印件等。
(4)、用工單位審核員工相關證件,通過后制定“入職通知”,注明每位派遣員工的姓名、崗位、基本工資、所需工作期限及繳納基金項目等,并蓋公章加以確認提交至派遣機構。
與此同時,派遣員工需向派遣機構提交相關證件。審核后,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注:所有的入職員工都要向派遣機構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相關工作崗位技能證書復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并填寫一張“員工登記表”,簽字確認。
其中,無錫籍人員還需向派遣機構提供勞動手冊原件;持有居住證的人員要提交居住證(含通知聯)復印件;用工單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員要向派遣機構提供
公積金帳號。
(5)、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聘用合同》,其中要明確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限,以及崗位、工資考核制度等相關內容。與此同時,用工單位需與派遣機
構針對每一位派遣員工分別簽訂一份《派遣協議書》,以便日后為員工辦理居住證使用。其中包括用工單位和派遣機構名稱,派遣員工姓名,派遣期限,工資以及崗
位等相關內容,并蓋印用工單位和派遣機構雙方公章加以確認。
注:為日后管理及操作方便,避免錯誤的發生,在以上條款中涉及到的《勞務派遣合同》、《勞動合同》、《入職通知》、《聘用合同》以及《派遣協議書》中,關于員工的派遣期限、崗位、工資等相關內容要保持一致。
二、工作期間操作
(1)、派遣工作期間,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派遣員工實施合理的管理。
(2)、派遣機構在錄用所派遣之員工時,應為員工辦理招錄用及社會保險福利等相關手續:
①填寫員工登記表;
②所有員工證件的驗證核實,復印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③至區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手續,填寫“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無錫籍人員及持有有效居住證員工)
④至區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為員工繳納四金;(無錫籍人員及持有有效居住證員工)
⑤在建設銀行開立公積金管理帳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⑥為外來人員辦理綜合保險。
(3)、員工入職后,若派遣機構需為用工單位代發工資,派遣機構需為派遣員工辦理工資卡。
(4)、在用工單位每月工資發放日前10-15天內,將其每月需付款明細表連同發票一并寄至用工單位。待用工單位將每月需付款總額匯入派遣機構帳戶后,由派遣機構財務部門將工資代發給每位派遣員工。
三、退工
在員工離職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及社會保險福利的封存:
①員工按公司規定提出離職申請;
②辦理員工退工手續(無錫籍人員及持有有效居住證員工)
③五金停止繳費手續(無錫籍人員及持有有效居住證員工)
④公積金部分需至封存辦及建設銀行辦理公積金帳戶的封存手續(無錫籍人員及持有有效居住證員工)
⑤辦理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注銷
⑥將該離職員工的所有個人資料連同核批的離職單一并存放至檔案管理封存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