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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申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商務簽注 | | | 許可主體: 無錫市公安局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條
2、《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2、5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2、5條
期限備注: 法定時限: 新證:15個工作日;單簽:10個工作日
許可條件:
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團組成員為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常住戶口分屬本市所轄2個以上縣(市)居民,法定不準出境人員除外。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六 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國臺辦經濟局“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的批復”原件或國臺辦經濟局“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的批復”傳真件和經省臺辦蓋章確認的確認件;
3、提交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加蓋“本影本不得持憑入境”藍條章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照片;
5、填寫《江蘇省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6、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原通行證;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項目備注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著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記備案人員須提交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的單位意見。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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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無錫市濱湖區湖濱路655號(時代杰都)206室
電話:0510-85116063
傳真:0510-85116063
聯系人:吳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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