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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 | | 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
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法釋
〔1998〕24號)進一步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
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
為被告。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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