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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相關問答 | |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職工代表
2. 企業代表
3. 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如何?
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
-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當事人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及時申請調解?
原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部發〔1993〕301號)規定,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職工接到被開除通知書,但對開除處分不服,接
到通知之日就是該職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職工父母接到該職工單位寄來的開除通知書、無論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書之日就是該職工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要注意必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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