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的三種途徑
《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工商標字(2009)81號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了三種馳名商標認定的提起途徑:
1.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2.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于提起的程序不同,認定的途徑也略有不同,下文將詳解之。
(一) 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在商標的日常管理程序中:
1、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可以向省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馳名商標認定的資料;
2、省級工商行政機關經審查后報送商標局,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商標局承辦處負責辦文;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對其認為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情形的,方報送商標局,否則予以退回。
3、 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4、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5、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6、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商標局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 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7、 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
1、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2、下述程序同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4-7.
(三) 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1、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2、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3、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4、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5、下述程序同 “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