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快件渠道貨樣和廣告品的管理,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2、KJ3報關單的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按照快件KJ2報關單申報的進、出境快件,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向海關提交快件KJ2報關單時,應當申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單位編碼和商品編碼;按照快件KJ3報關單申報的進境快件,進境快件運營人向海關提交快件KJ3報關單時,應當申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單位編碼。
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