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合同核銷
加工貿易經營單位應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產)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持《登記手冊》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辦理時必須向海關提交如下材料:
(1)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登記欄”和“出口成品登記欄”的進出口記錄,須有進出境地海關的簽章確認;須填寫手冊中的《核銷申請表》并加蓋印章);
(2)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3) 企業填寫的《加工貿易核銷申請表》(由海關提供);
(4) 核銷時如涉及退還保證金的,需填寫《保證金(函)核銷申請審批表》,提交原保證金收據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專用發票;
(5)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它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須知
一、 審批程序
1、 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遞交有關單證;
2、 海關審批同意后簽發《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
3、 企業憑《銀行保證金臺帳開設聯系單》到中國銀行開設臺帳并將《保證金臺帳開設通知單》一聯交回海關;
4、 海關核注臺帳并發送數據至口岸海關,收到回執后簽發登記手冊。
二、 應提交單證
1、 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工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此證明只需在首次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時提供);
2、 屬于異地加工貿易的,需同時提供經營單位主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異地加工申請表》;
3、 來料加工合同、進料加工進口合同,如屬對口合同則須同時提交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或副本);
4、 內容填寫齊全、清楚、簽字蓋章(企業公章)的空白《登記手冊》;
5、 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加工單位簽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6、 海關需要的其它有關資料(工藝流程圖、排料圖等)。
三、 注意事項:
1、 對首次辦理加工貿易的企業,需經海關下廠審驗合格后方可辦理;
2、
AA類企業免設銀行臺帳;A、B類企業進口料件總值在一萬美元以下的,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空轉;B類企業備案進口限制類商品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稅款
的50%);C類企業不論金額大小均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稅款的100%);D類企業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3、 進料對口、來料加工合同可辦理全額保稅手冊;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內外銷比例保稅;外貿公司或自營進出口企業進料非對口合同按《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分別按85%或95%保稅,15%或5%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