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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 |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或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租用鄉村無產權證明房產作為住所的,也可由房產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提交賓館、飯店、有形市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屬軍隊房屋的,應提交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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