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為取得該項無形資產發生的一切費用或投入時的作價。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公司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應采取國家規定的適當的方式進行估價。
第三十五條 各種無形資產應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銷,一般不低于10年,攤銷方式為直線法。
第三十六條 財務部門應按無形資產設置明細帳,記錄各項無形資產取得的原始成本,每月計提攤銷額并登記明細帳。公司于期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
檢查。如果由于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代替,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計
不會恢復等原因導致其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時,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按單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高于
可收回金額的差額提取。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作為公司的一項權利,能為公司提供長期的經濟效益,如發現其他企業侵犯了公司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提出訴訟,以法律手段保護公司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收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