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
展”
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確。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
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
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
征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幾項稅收政策: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這里有一個條件,農業產品必須是“本社成員生產的”,否則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里明確購進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免稅農業產
品”,其他農業產品或商品則必須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抵扣。因此,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他農業產品則要考慮稅收問題。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這里規定的是“向本社成員”銷售上述六種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優惠。因此,在實際經營中既要把握好銷售對象,又要把握好規定的商品品目。
4.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對“自產農業產品”作了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
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
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案例
三友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07年7月1日成立,同時辦理了設立登記、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手續,小規模納稅人。當年取得農業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其中
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銷售收入40萬元,社外收購并銷售取得收入60萬元;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等取得銷售收入80萬元,其中向社內成員銷
售取得收入50萬元,向社外銷售取得收入30萬元,應納增值稅有兩種情況。
方案一:能夠明確劃分、準確核算社內社外、應稅商品與免稅商品的購
進及銷售收入。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向本社成
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因此,僅就“社外收購并銷售取得收入”和“向社外銷售”部分計算納稅:
應納增值稅=(60+30)/(1+4%)×4%=3.46(萬元)
增值稅負擔率=3.46/(100+80)/(1+4%)×100%=2%
方案二:不能夠明確劃分、準確核算社內社外、應稅商品與免稅商品的購進及銷售收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08〕81號文件精神,則不能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100+80)/(1+4%)×4%=6.92(萬元)
增值稅負擔率=6.92/(100+80)/(1+4%)×100%=4%
方案比較
通過上述兩個方案的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值稅負擔率提高了一倍,在收購社外農業產品比重越大、將免稅商品銷售給社外人員比例越大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將
提高更多。因此,嚴格區分社內社外、免稅農業產品與應稅農業產品、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合理合法規避稅收風險的關鍵所在,也是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要求出臺財稅〔2008〕81號文件的宗旨所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精神,將稅收優惠落到實處,稅務機關也應該加大稅收政
策宣傳的力度、輔導的力度,將稅收政策貫穿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始終、核算之中。
點評
要嚴格區分社內、社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
售的農業產品必須是本社成員生產的,社外企業或者個人生產的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再銷售的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照顧。所謂“本社成員”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
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
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傳統概念的村委
會或者居委會,他的內涵相當豐富,按照法定手續入社的即為“本社成員”,否則則不是“本社成員”。
要嚴格區分免稅農業產品與應稅農業產品。按
照財稅〔2008〕81號文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必須是免稅農業產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于免稅
農業產品范疇。免稅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主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
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而對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
的農業產品,則不屬于免稅的范圍;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
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該嚴格加以區分。
根據前述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符合免稅農業產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換句話說,對不符合免稅農業產品條件的應稅農業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銷售時務必考慮增值稅問題。
要嚴格區分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商品或許有很多品種,但只有也僅有“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六種商品并“向本社成
員銷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照顧,經營的其他商品則均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要準確核算增值稅進項稅
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十七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
稅。”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如實準確核算,嚴格區分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不同稅率商品的銷售額,否則則不能享受低稅率及免稅政策照顧。(吳清亮,施月
梅,陳曙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