灘涂屬于土地資源,具有后發優勢,與灘涂相關的產業無不與種植業、捕撈業、養殖業等相關聯,與農產品初加工、深加工等產業互聯互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籌劃好灘涂涉稅事項,使灘涂的后發優勢得以長足發展。
相關政策
1.涉農免減稅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政策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農、林、牧、漁業項目”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
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背浞掷蒙鲜雒鉁p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更好更快地發展第一產業,同時也能為第
二產業降低稅收成本,促進第二產業更好更快地發展,進而工業反哺農業,形成產業之間的良性循環與互動,完全符合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
的發展思路。
3.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特殊地位,借鑒國際做法,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仍實行優惠稅率政策,以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
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案例在廣袤的沿海灘涂,如繁星般點綴著以聞名全國“射陽大米”、“洋馬菊花”為品牌的種植,以各種海鮮產品為特征的遠洋捕撈、養殖,以灘涂奶牛、生豬、羊
為特色的牲畜飼養……這些產業和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的政策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待遇,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
則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產品免征增值稅。因此,要鼓勵各種成分企業和吸收外資到擁有萬頃良田
的灘涂來投資墾殖創業,充分利用免減稅政策。
方案一:王某承包灘涂800畝,注冊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系小規模納稅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從事水稻種植并進行稻米加工銷售,2008年收獲水
稻39萬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萬公斤,直接銷售5萬公斤,取得收入6萬元。該企業平均出米率為70%,皮糠14%,稻殼13%,加工大米每公斤耗電
0.032千瓦時,電價按0.735元/千瓦時計算,加工每公斤大米耗電0.02352元。2008年銷售大米23.8萬公斤,取得銷售收入80.92萬
元。由于水稻、大米屬于“自產農業產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銷售收入可以免征
增值稅;水稻屬“谷物的種植”、大米加工屬“農產品初加工”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該企業這兩項主體業務的稅收負擔為0。
方案二:王某是非“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仍是小規模納稅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08年以1.10元/
公斤收購水稻39萬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萬公斤,直接銷售5萬公斤,取得收入6萬元。該企業平均出米率為70%,皮糠14%,稻殼13%。另知加工
大米每公斤耗電0.032千瓦時,電價按0.735元/千瓦時計算,則加工每公斤大米耗電0.02352元;人工費及其他耗用共計扣除34萬元。2008
年銷售大米23.8萬公斤,取得收入80.92萬元;銷售皮糠取得收入4.25萬元,銷售稻殼取得收入1.84萬元。根據財稅〔1995〕52號“單位和
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文件精神,王某不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根據財稅〔1997〕49號關于“免稅農林產品初加工業范圍”中的“糧食初加工”是指“通過對小麥、稻谷、玉米、高
粱、谷子以及其他糧食作物,進行淘洗、碾磨、脫殼、分級包裝、裝缸發制等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并不包括糠麩等下腳料,因此,皮糠、稻殼等
不屬于“農產品初加工”品,在新稅法沒有明確免征規定的情況下,不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則應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假設為5%,以下同)、教
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稅費的影響)計算如下:
(1)銷售大米應納增值稅額80.92/(1+6%)×6%=76.34×6%=4.58(萬元),銷售水稻應納增值稅額6
/(1+6%)×6%=5.66×6%=0.34(萬元),銷售皮糠、稻殼應納增值稅(4.25+1.84)
/(1+6%)×6%=5.75×6%=0.35萬元),合計應納增值稅5.27萬元;
(2)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26×5%=0.26(萬元);
(3)應納教育費附加=5.26×3%=0.16(萬元);
(4)應納企業所得稅=(76.34+5.66+5.75-39×1.10-34×0.02352-34-0.26-0.16)×20%=9.63×20%=1.93(萬元)。
稅收負擔率=(5.26+0.26+0.16+1.93)/(76.34+5.66+5.75)=8.67%,這基本上反映了目前灘涂大米加工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
方案二稅負比方案一高的原因,其一,多數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沒有進項抵扣;其二,一般納稅人加工企業沒有讓利于農民走公司加農戶之路,進項稅抵扣籌劃不足;其三,規模種植與加工一條龍或農工連鎖經營企業還有待于培植與扶持。
點評方案一始終抓住“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和“農產品初加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充分利用增值稅、企業所
得稅的免減稅政策;方案二因其是非“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盡管其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
但仍不屬于增值稅免稅范圍,加之所得稅政策還有待于明確,因此,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