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你會來電詢問關于“活期儲蓄存單能否作為驗資憑據”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
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注冊會計師必須遵照執業準則、規則執行業務、出具報告。依據上述規定,為統一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
務,出具驗資報告, 我會擬訂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公告》)①
,經財政部批準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31日,我會印發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
——驗資(試行)》(以下簡稱《驗資指南》)②
,并于印發之日起試行。上述兩個文件是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執行驗資業務、出具驗資報告的統一規范,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
企業委托進行設立、變更的驗資時,對于驗資事項、 驗資程序和驗資報告等的確定,必須遵循相應的規定。
《驗資公告》第十一條規定:“……以貨幣資金投入的,應在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
收款憑證及銀行對賬單等的基礎上審驗投入資本……”。《驗資指南》第321中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在進行設立驗資時,對于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的,應當審
驗“投資者認繳的投
資款是否按規定如數、如期繳入被審驗單位開立的銀行正式賬戶或臨時賬戶”。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驗證,如果貨幣資金沒有按規定繳入被審
驗單位開立的銀行 正式賬戶或者臨時賬戶,僅憑投資者提供的資信證明(包括個人活期儲蓄存單)是不能作為驗資憑據,據以出具驗資報告的。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對活期儲蓄存單能否作為驗資憑據的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