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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馳名商標 | | | 馳名商標是指在廣大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的,有較高知名度,大家都知曉的商標,《知識產權協議》對此也作了認可。因此,馳名商標也可稱為名牌商標、著名商標
等。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很強的競爭力,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也正是因為馳名商標的這些特點,使
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
相對于普通商標而然,馳名商標的影響程度大得多。對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優良的商品品質和較高的企業信譽;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廣
泛的市場占有率和超常的創利能力。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馳名商標比普通商標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
權的行為。商標的侵權行為主要集中于對馳名商標的侵權。
1996年8月14日,就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依據該規定第2款,明確規定侵犯馳名商標侵權的行為:
1、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行為;
2、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聯系的。這種行為雖然未給商品注冊商標,但會誤導消費者,使其以為是該馳名商標的新型開發產品而誤購。
3、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于非同類商品,該非同類商品的特殊性能給馳名商標帶來虧損性后果。
4、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會引起公眾誤解,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的商業信譽。
5、馳名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從而使真正的馳名商標得不到法律相應的保護。
6、馳名商標被遭滅失或棄置不用。另: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
注冊的行為,視為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商標局可依職權予以撤銷。其中所提到的“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意指馳名商標。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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