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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增值稅須“先比對后抵扣”嗎? | | | 我經營一家生產電器型的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生產的需要,準備在4月上旬從境外進口一批電子元件。近期,他聽說向境外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須申請稽核比對后才能抵扣,是這樣嗎?
答: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規定,自
2009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
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該通知所稱試點地區,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進
口增值稅“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
應注意的是,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
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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