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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 | | | 問:我公司是一家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聽說最近有文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期限有新的規定,請問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納稅期限
為1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后的下一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納稅期限為1個月的增值
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
12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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