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
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所
謂出口企業,一般是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商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七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
后,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