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對外貿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5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發票
3.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4.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復印件或與商務部有關部門簽訂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復印件(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
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
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在項目執行完畢后,援外出口企業還要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
5.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6.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7.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援外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
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援外企業申報的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