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可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經外輪或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外銷發票
3.外匯收入憑證
4.購進視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5.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交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消費稅完稅分割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應自購買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稅手續。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申報的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