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一般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并責令其整改。
在暫停期內,企業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暫停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和使用權。
2.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對于不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3.暫停、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程序:
(一)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檢查各環節填報《取消(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附件二)。經辦人初審、科長復審,最后報主管局長審批。
(二)審批后,經辦人崗位制發并送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通知書》(附件五)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暫停通知書》(附件六),收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簽記錄。
(三)主管稅務機關停止向其供售專用發票,繳銷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跟蹤企業報稅情況,在稽核系統中錄入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暫停資料。收繳被取消資格企業的防偽稅控機金稅卡、IC卡。
4.被暫停一般納稅人按資格的企業可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申請資格繼續,
稅務機關按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的受理和審批”進行審核和審批。對于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
并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予以辦理資格繼續手續。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通知書》,經辦人重新核發其領購簿。對于其
他情行,按本辦法進行資格暫;蛉∠。 |